主要内容
1、化妆品相关定义及分类
2、我国化妆品的管理形式
3、怎样从包装上识别化妆品
4、化妆品主要法规及规范
5、常见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6、化妆品经营中的规范要求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五大类)
发用类(包括洗发、护发、养发、染发、烫发等)
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化妆水、面膜;眼部、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等)
洁肤类(包括沐浴、洁面、洗手、卸妆油、浴盐等)
美容修饰类(包括粉类、胭脂、眼影、唇膏、眉笔、睫毛膏、甲用类等)、
香水类(包括香水、古龙水、花露水;香体露等)
特殊用途化妆品
包含 9种(除此以外未经批准的违规)
育发 染发 烫发
脱毛 美乳 健美
除臭 祛斑 防晒
我国化妆品的管理形式
一、生产企业管理
1、国家质监局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原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现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分地区为卫生)
二、经营企业管理
不需要卫生许可证,但需办理工商执照
我国化妆品的管理形式
三、产品管理
1、国产普通化妆品
原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现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
3、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
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
2008年以前卫生部核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xxxx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为:卫妆特进字(四位数年份)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的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xxxx号。
卫生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的标准格式为:(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x-XK-xxxx号
2008年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为:国妆特进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的格式为:国妆备进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
有国家质检总局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格式为:xk16-108xxxx。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制,同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备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怎样识别化妆品是否合法
合法化妆品包装应该完整、准确标注以下内容:
1、生产许可证号(国家质监局发)
2、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药监局或卫生厅发)
3、产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部或国家药监局发)
4、产品标准代号
5、化妆品批准文号作用描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无宣传疗效、医疗术语、作用保证
6、生产日期、有效期、合格证明
7、企业名称、地址、
主要法规和规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
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1995)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常见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一般共性特点:夸大效果
无证企业生产和无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如汞、铅超标的美白祛斑类产品、
无质量合格标记的产品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如夸大作用,超出规定的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治疗作用,如祛除瘢痕产品
无批准文号的进口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1、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2、化妆品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方企业索取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货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括进货时间、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方等内容。
3、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必须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化妆品经营企业所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未经批准或检验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查处。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化妆品经营企业所销售的化妆品属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查处。
4、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化妆品必须有质量合格标记,标签、小包装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和标签,小包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
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5、 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应有相应的防污染设施;并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6、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化妆品不得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不断使用医疗术语和标注有适应症;店内宣传材料不得有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内容。
违法经营后果
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没收产品、违法所得、2—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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