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发〔2009〕20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近期,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2号)的工作部署,各地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真抓实干,严厉打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的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但是,由于此类产品比较复杂,容易以多种形式反复出现,同时也有个别地方对专项行动重视不够,监督措施不到位,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进一 步巩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严厉打击“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的行为,现就下阶段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大监督力度,要对其生产的所有标识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产品的原材料、标签说明书进行检查。发现生产企业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要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目前,与消毒产品有关的合法许可文号只有“卫消字”、“卫消进字”和“×卫消证字”(×为各省份简称)三种。市场上发现的标示“消准字”、“消备字”、“消健证字”、“卫消食字”、“卫消用字”、“消字”、“卫健消字”、“卫食消字”、“卫监消证字”、“卫消备证字”、“卫消防字”、“卫消健用字”、“豫卫消字”等文号均为虚假或无效许可文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清理,并向社会公告所清理出来的全部虚假或无效许可文号,属于本地发放的,应尽快发文注销,依法处理。
三、由卫生部转请核查涉嫌冒充药品的“消字号”产品,各地要做好核实工作。对于其中非假冒批号的产品,要认真核实,对每一个产品都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于生产和销售不在同一地方的产品,各地要及时沟通,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于其中假冒批号的产品,一律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协查的产品,各地应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四、各地要结合此次专项行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注销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及时将查处的不合格产品情况向社会公告。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的宣传培训,增强其守法自觉性。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