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障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潜在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并结合医疗器械产品不良事件、企业监管信用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不同的风险管理类别,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指导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并根据《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确定生产企业的监管级别,组织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生产企业的分类分级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四级监管是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存在较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三级监管是对《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二级监管是对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一级监管是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多个类别医疗器械产品的,按产品的最高风险类别确定监管级别。
第六条 重点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制定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 产品的风险程度;
(二) 同类产品的注册数量与生产情况;
(三)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四) 产品的监督抽验情况;
(五) 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情况;
(六) 产品质量投诉情况。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产品潜在风险程度和全国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目录指南》(见附录),并根据风险较高的部分第三类产品,不良事件监测、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等情况发现普遍有严重问题的产品,制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以外的其他第三类产品,以及不良事件监测、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等情况发现有较严重问题的产品,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上述原则对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评估,并确定监管级别。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级别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新增高风险产品等情况可即时评定并调整企业监管级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评定的级别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监管级别确定监督检查的层级、方式、频次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条 实施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检查频次并组织开展检查,每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应不少于一次。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频次和要求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实施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类分级监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安排辖区内一定比例的三级监管企业进行抽查,但每两年对每家企业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辖区内三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并组织开展检查,每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应不少于一次。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频次和要求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施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类分级监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安排辖区内一定比例的二级监管企业进行抽查,但每四年对每家企业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辖区内二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并组织开展检查,每两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应不少于一次。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频次和要求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实施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类分级监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第一类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后三个月内须组织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并每年安排辖区内一定比例的一级监管企业进行抽查,但每五年内对每家企业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一级监管企业的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要结合以往检查情况、企业产品特点,有重点地确定检查的内容。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要结合本辖区的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处于停产状态的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召集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相关情况,以便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预防系统性风险,防止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
第十七条 对于生产企业发生产品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一般质量事故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擅自降低生产条件,不能贯彻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视其情节依法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管理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日常监管记录及不良事件、举报投诉、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在确认信息真实后及时录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知识,遵守廉政纪律,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并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等。
全项目检查是指针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整体运行情况的全项目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对受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或有侧重的单项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是指针对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与效果的复核性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