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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常态化巡回医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0/1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打通医疗资源下沉通道,持续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区域均衡布局,切实提高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决定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巡回医疗制度,实现常态化巡回医疗在资源薄弱县全覆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建多层次巡回医疗队伍

  (一)国家巡回医疗。委属(管)医院、局直属(管)医院、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含中医类),选派政治素质过硬、技术水平良好、医德医风端正、身体心理健康,并且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组建国家医疗队。国家医疗队以中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为主,适当配备管理人员,每支队伍不少于8人。

  (二)省内巡回医疗。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推动城市医疗资源向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下沉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4〕19号)工作部署,参照国家巡回医疗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省内巡回医疗制度。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医院要参加省内巡回医疗,省内参与巡回医疗的范围要扩大到所有三级公立医院。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医院,赴县域开展巡回医疗;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组织市级医院,赴县、乡开展巡回医疗;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组织县(区)级医院,赴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并组织乡镇卫生院开展村级巡回医疗。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院积极参与巡回医疗。

  二、实现广覆盖巡回医疗范围

  (一)国家巡回医疗。重点关注中西部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少数民族聚居县、边境地区和革命老区,适当扩大巡回范围、延长巡回时间、增加巡回人数。

  (二)省内巡回医疗。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协调好国家和省内巡回医疗,结合对口支援帮扶关系,保持对省域内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县等重点县的全覆盖,同时避免地点和时间扎堆,积极助力乡村振兴。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市内巡回医疗队赴协同发展规划对应省份、有对口支援关系的省份,以及周边远郊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三、丰富多层次巡回医疗内容

  各级巡回医疗队要根据受援地区的实际需求,对群众开展疾病诊疗、健康宣教、引导健康行为等服务;对医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医院管理水平;与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协作机制,组建远程医疗协作网、专科联盟;返回后,采取远程会诊、查房、培训等方式,持续巩固延续巡回医疗效果。村级巡回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中西医诊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派出医院为中医医院的,同时要注重通过推广中医诊疗方案,培训中医适宜技术,开展中医药健康科普等方式提升受援地区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年度重点工作要求,统筹服务体系、人才队伍、服务能力等建设,重点提升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以及重点传染病的诊疗能力,支持县级医院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等急诊急救“五大中心”建设,促进薄弱专科均衡发展,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

  四、建立固定化巡回医疗频次

  (一)国家巡回医疗。每年组织1次,原则上于10月底前派出医疗队,具体实施时间由派出医院与受援省份协商确定。巡回医疗时间不少于3周,主要在县域开展工作,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延长巡回时间,确保医疗资源精准下沉和有效覆盖。

  (二)省内巡回医疗。常态化开展县乡村巡回医疗,原则上,保证受援地区县级巡回医疗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乡村级巡回医疗每个月开展不少于1次。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每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国家医疗队申报意向。请受援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地区分布表,与相应国家医疗队派出医院做好对接,商定巡回医疗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时间,并于派出前2周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同时与国家医疗队派出医院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做好对接。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在9月30日前将省内巡回医疗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国家疾控局传防司。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对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给予一定支持。以受援地区为主,协同多方力量为巡回医疗队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各派出医院要保证派出人员绩效工资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在此基础上可参照出差给予一定补贴,将巡回医疗时间纳入帮扶基层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评优评先、各种表彰奖励中,优先考虑参加巡回医疗的人员。

  (三)各省份卫生健康委牵头及时主动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巡回医疗相关工作,争取支持。积极挖掘典型案例事迹,主动联系地方媒体,加强巡回医疗工作宣传报道。各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及国家医疗队派出医院要加强对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指导和总结评估,书面总结材料于11月底前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国家疾控局传防司。

上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国家(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中医药标准化研究转化中心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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