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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7号)要求,“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根据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的测定方法要求,考虑到测定时的抽样误差以及化妆品行业的传统标识习惯,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SPF值为2~5(包括2和5)时,标识实测SPF值; (二)SPF值为6~50(包括6和50)时,标识上限为实测SPF值,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与小于实测值的5的最大整数倍二者间的较小值。 (三)SPF值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大于50时,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指数(SPF)应标注“50+”;当SPF值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小于或等于50时,标识上限为“50+”,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的下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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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下一条: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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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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